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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劳工法律、规定和政策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09-27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关于合同:

以劳工法强调以方公司必须直接与每一个外籍劳工签定合同,以方公司直接对外籍劳务的合法权益负责。在执行法律时,不考虑劳务人员与国内公司签定的合同。

关于中介费:

以色列劳务中介公司不能向外籍劳务收取中介费,而只能向以色列雇主收取。以色列中介公司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以色列境内向我劳务公司收取中介费,都是违法的。

关于最低工资:

强调无论工人完成产值多少,雇主必须按每月186小时向劳务支付3270谢克尔(约人民币6540元)(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每天工作超时2小时按125%计算工资,再超时按150%计算工资。

关于工资支付:

以方雇主必须在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将上月工资直接汇入工人个人帐户,即使我劳务公司持有工人委托管理工资的协议书也不行,这是强制性规定。拒付工资或每月只发部分零用钱是违法的。无论中方公司是分包工程还是单纯提供劳务,都不影响以方公司必须直接将工资付给工人。支付工资时需提供书面立项工资单。

关于工资扣减:

以方公司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除一定项目费用。可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宿费及水电汽费、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等。除税款外,其他各项扣除不能超过工人工资的25%,各项扣减必须出具收据。伙食费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减,但必须有书面协议,且不能超过标准。如从工人工资中提取公司利润和管理费等,都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关于护照管理:无论护照种类及劳务派出国的内部规定如何,护照必须发到工人手中。在工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保留或扣押劳务护照是违法的。根据以《刑法》1995年版第376A条规定,非法滞留护照、旅行证或身份证的,将被判处一年监禁。

 

以色列有关劳工的主要法律
《最低工资法》
该法保证工人享有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56谢克尔(约人民币35元)。如果发放工龄津贴、倒班津贴、奖金、旅行及食品补贴等,不应计入最低工资。

《工资保护法》
该法旨在保证工人按时得到报酬。雇主应于每月10日之前发放工资,工人应在工作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得到相应的报酬。不得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外对工人工资进行任何扣除。法律许可扣除范围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国民保险、雇员欠雇主的债务(注:主要是雇主提供的住宿及相关费用等)(还债额不得超过工资的四分之一)、预付额等等。工资应包括所有工作报酬,如加班、奖金、假日工资以及其它一切工人因为其工作成果与工作过程而应该得到的报酬。未按时发放工资的雇主应按劳工法庭的判决赔偿工资滞留费用。

《工作与休息时间法》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每个工作周为43小时。如果在正常工作日进行加班,头两个小时工资增加25%,以后增加50%。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作为假日期间工作的补偿,所有工人有权在每年9个假日得到报酬(犹太新年两天、赎罪日1天、住棚节两天、逾越节两天、五旬节1天、独立日1天),但是在得到该报酬之前,工人应该已经被同一工地雇佣3个月以上,并且在相关假日前后没有未经雇主许可的脱岗行为。如果假日与安息日重合,则不能得到报酬。
根据《工作与休息时间法》,如果雇主得到劳工部的特殊工作许可,雇佣工人在假日工作,其加班工资至少应为正常工资的150%,并应按该许可中规定的时间和小时数予以补休。
如果工人一周的工作日不连续,因而导致需要在假日正常上班,也应得到假日工资。 《病休工资法》
生病的工人有权在因病不上班期间得到部分工资,但每年累计不超过18天。病休的第一天没有工资,第二天和第三天应得到正常工资的37.5%,第四天以后为75%。如果工人在病休期间工作并得到报酬,则不能领取法律规定的病休工资。

《带薪年假法》
该法规定每周工作6天的工人每年应得到12个工作日的年假,每周工作5天的工人每年应得到10个工作日的年假。休假期间,工人工资等于正常工资,支付日期不应晚于该工人在正常上班情况下应得到工资的日期。

《解除合同费法》
大部分外国工人的雇佣期为一年或两年,合同期满时工人应得到解除合同费。每工作一年可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费,月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合同费以雇佣关系终结为支付条件,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如果雇主不按照法律规定日期支付解除合同费,应视为扣留行为,雇员有权得到相应赔偿。

《以色列国民保险协会》
雇佣外国工人时同样应为工人投保国民保险,根据1995年《国民保险法》,任何雇佣外国工人的雇主,不论该工人在以色列的居住及工作是否合法,均必须在国民保险协会为该工人设立档案,并按照其工资的2%支付保险费。保险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工人残废、雇主遭遇破产清算、生育保险。

 

有关外国工人合理居住条件的规定
根据1991年制定的禁止非法雇佣及保障合法权益的外国劳工法,以色列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于2000年7月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为外国劳工提供的住房条件应该符合以下几点:
居住区:独立于工地之外(如在工地须进行隔离)且交通便利; 私人区域:每个工人的卧室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含厕所、淋浴间、厨房、餐厅、橱柜或墙柜的面积); 每间卧室最多安排六个工人(即6X4平方米):每个工人应有自己的床铺、一个柜子或不少于0.5立方米且带锁的柜子; 厨房:在所有生活区都应设有不少于4平方米的厨房,其中包括最多8个工人合用一个供应冷热水的水槽、台面、橱柜、8个工人合用一个炉灶、必要的餐具、每个工人拥有至少80公升的冰箱、以及垃圾桶; 餐厅:在生活区必须设有餐厅,且不得充当卧室(即卧室和餐厅必须分开),每个工人的餐厅面积为1.5平方米; 厕所:厕所应位于生活区内或适当的距离之内,便于使用,应通风,每8个工人应拥有至少一个坐便器和一个水槽; 淋浴:每8个工人享用一个供应冷热水的淋浴设施,每个工人的热水供应量不少于30公升; 洗衣设施:居住区应设有洗衣和烘干衣物的设施,如有6个或6个以上工人居住,应配备洗衣机; 饮用水、污水、预防设施:居住区应供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饮用水;必须与公共排污系统相连,如采用其他方式排污,必须有地方委员会工程师的许可;雇主必须采取一切方式保障居住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保证垃圾的清运以及各种防火措施; 电力和照明:生活区的每个房间(包括厕所和淋浴间)应配备充足的照明,在每个房间和淋浴间里应配有至少一个安全防电插座,厨房配有至少三个安全防电插座; 信息公告:在居住区内,雇主必须在一个较为醒目的地方,用希伯来语及工人能够看懂的语言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应包含对居住区有关设施的使用介绍以及安全预防措施。四、有关工人分担居住成本和相关费用的规定
允许雇主从外国工人的月工资中扣减一定金额作为“费用偿还”,用于改善工人居住条件及相关费用支出,如设施和财产税。 “居住设施费用偿还”比例根据外国工人居住地区决定。 如雇主提供的居住设施为雇主所有,则雇主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住房费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50%。 相关费用比例:除了偿还住房费外,根据居住地区,雇主有权从外国工人的月工资中最高扣减70谢克尔(约人民币140元)作为相关费用(包括水电气)。如果是家政劳务(媬姆),居住在雇主家,雇主最高只能扣减60谢克尔(约人民帀120元)作为相关费用。 “费用偿还”总额:根据物价指数,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发布在劳工部的公告上。 扣减最高限额:根据1958年颁布的工资保护法25条a(6)的规定,扣减最高额不能超过外国工人月工资的25%。
雇主不能在合同中规定允许扣减超过工资25%这样的条款。如果以上条款包含在合同中,应视为无效。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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